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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5 16:42:00
农家小院上千蜘蛛
 

蜘蛛织网一夜“网”住大院

    在美国大片《蜘蛛侠》中,被蜘蛛咬了一口的大学生变成了具有超能力的“蜘蛛侠”;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高坎村8队,被蜘蛛咬了一口的余怀玉不但没有拥有任何“超能力”,还花了5000多元的医药费。昨日,记者在余怀玉家的院子里,见识了咬人的蜘蛛,令人头皮发麻的是,这样的蜘蛛竟有上千只。

    织网高手一夜“网”住大院

    昨日午后,文家场高坎村8队的张婆婆拿出一个塑料瓶,里面密密麻麻“叠”了好几十只蜘蛛。“我和另外一个太婆昨天一下午,轻轻松松就逮了这么多蜘蛛。”张婆婆显得很无奈。

    沿着路边的电杆,在电线与电线之间结网的蜘蛛或许把眺望田园风光作为消遣,而高高低低的竹林和柚子树则成了蜘蛛的“乐园”和“食堂”,它们可以轻易地互相“串门”,而其他虫子一旦闯入,便很难逃脱如此密集的“蛛网阵”,只能乖乖“上网”,成为蜘蛛的美餐。

    “农村有蜘蛛很正常,往年也有,但从来没见过这么多。”村民雷军说,他估计队上的蜘蛛可能有上千只,而且只只都是“织网高手”。雷军说,他们用竹竿清理蜘蛛网,前一天打扫干净了,第二天起床一看,刚清爽了的大院又笼罩在蜘蛛网里了。

    颜色鲜艳蜘蛛腹部现“鬼脸”

    雷军捡起一根竹竿,随手就从身边的柚子树上打下一只蜘蛛。“我还不敢用手逮,颜色太鲜艳了,不知道有没有毒。”

    只见这只蜘蛛头胸部和腹部加起来约有胡豆大小,细长的黑色爪子有绿色的分段,伸直的话有七八厘米长。头部呈红褐色,长圆的身体像穿了件绿黄相间的外套,把瓶子翻过来,可以看到它肚子上还“点缀”着鲜红的圆点和细纹,恰似涂了胭脂的鬼脸。

    “这还不是最大的,有的蜘蛛把脚全部张开和我的手差不多大。”雷军张开手比了比。余怀玉也说,有些蜘蛛的身子都有天牛大小。

    遭咬一口太婆花掉5000元

    这些蜘蛛除了满院子“拉网”,其中一些蜘蛛更不“安分”,干脆爬进村民家,还伤了人。大约两周前,67岁的余怀玉就被一只入侵的蜘蛛咬伤,医药费都花了5000多元。

    “我是在晚上被咬的,当时在睡觉,迷迷糊糊觉得右眼下面有东西在爬。”余怀玉说,她痒得受不了,就随手一抓,感觉抓了个“毛毛须须”的东西下来。“肯定是蜘蛛。”结果天一亮,她感觉右眼又疼又痒,肿得睁都睁不开。家人把她送到省医院,医生诊断就是被虫咬伤,花了5000元开了一大把药内服加外用,起码一个多星期才消肿。

    已经康复的余怀玉估计,咬她的可能不是毒蜘蛛,“现在都好完了,也没啥‘后遗症’。”据了解,虽然高坎村8队有如此多的蜘蛛,但被攻击的村民目前只有余怀玉一个。

    蜘蛛“北上”疑与全球变暖有关

    四川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周祖基教授了解该情况后说,根据照片,他还暂时不能确定这种蜘蛛的学名,但初步认为这是热带地区常见的种类。“这种蜘蛛以前在成都出现较少。”他估计这种蜘蛛大量出现的情况可能与全球变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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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5 15:09:00
新西兰1999动物福利法 
Public Act 1999 No 142 Date of assent 14 October 1999

Note

This Act is administered in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Contents

Animal Welfare Act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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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8 23:16:00
人类疾病动物模型

人类疾病动物模型

一、复制方法和应用

动物疾病模型的复制,是用人为的方法,使动物在一定的致病因素(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作用下,造成动物组织、器官或全身一定损害,出现某些类似人类疾病的功能、代谢、形态结构方面的变化或各种疾病,通过这种手段来研究人类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为研究人类疾病的预防、治疗(包括新药物试用)提供理论依据。所以动物疾病模型的复制,在医学科学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目前我国生物医学科学研究中,动物疾病模型主要用于三个方面:即实验生物学、实验病理学和实验治疗学(新药筛选亦属于实验治疗学范畴)。由于研究目的不同,对于疾病模型的要求也有所区别。如实验病理学,它着重于研究用某种特定方法复制出某些疾病。整个疾病复制过程,就是它的研究内容,目的是通过疾病的复制去探讨疾病的病因学和发病原。而实验治疗学则完全不同,疾病的复制仅是它研究的开始,因为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阐明在该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某些治疗措施或药物的疗效如何。

诱发性动物模型的复制方法不外是用生物的、物理的、化学的和各种环境因子作用于动物而产生。

生物学因素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细胞、生物毒素、激素等各种致病原,通过接种而使正常动物发生疾病。如接种细菌、病毒于敏感动物使其产生各种传染病。目前已知的150余种人畜共患病提供了极有意义的传染病材料。从流行病学、病理学或并发症等不同角度研究,首先要充分了解动物与人在疾病易感性和临床表现等方面的同异处。例如轮状病毒可引起婴儿急性坏死性肠类,犬感染轮状病毒后的表现只是亚临床的。然而严重威胁幼犬的肠道病毒是细小病毒,而人对细小病毒则并不易感。

物理因素是多方面的。例如在机械力作用下产生各种外伤性脑损伤、骨折等模型,气压变动复制高空病、潜水病;温度改变产生各种烧伤和冻伤;放射线照射可复制各型放射病,引起免疫功能抑制或诱发Spragae-Dawley系大鼠乳腺癌;闪光刺激诱发癫痫模型;噪音刺激引起听源性高血压及改变行为记忆功能等。复制各种模型时必须严格考虑不同对象应采用的不同的刺激强度、频率和作用时间,即按设计要求摸索有关实验条件。例如用扩张的气囊在颅内加压制作急性颅内压增高症动物模型时,应该按不同压力梯度通过几小时逐步加压,待脑的顺应性发生改变后才出现临床“脑缺血-脑水肿”的恶性循环。盲目加压会急速发生脑疝死亡,不可能复制出脑水肿对机体代偿和失代偿的病理生理过程,这样的模型会丧失或缺乏临床研究的价值。

化学因素可直接或间接(通过代谢产物)对机体产生有害作用。如用各种化学致癌剂诱发各种肿瘤;用各种化学毒物或毒气诱发各种中毒性疾病;用强碱、强酸可致皮肤烧伤等。

不同品种、不同年龄的动物也存在剂量、耐受性和副作用等差异。实验者需要通过广泛收集有关信息,在预实验中摸索稳定而有效的实验条件。研究者可根据研究目的需要,选择相应的实验方法,在健康的动物身上复制出所需要的疾病模型。诱发性疾病模型已知有数千种,复制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这里仅对一些常用的、经典的人类疾病的动物模型复制方法加以简介。

二、肿瘤模型的复制方法

复制动物肿瘤的方法很多,如将实验动物用放射线照射或静脉、局部注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各种化学致癌剂(烷化剂、多环芳香烃类、芳香胺类、氨基偶氮染料、亚硝胺类);使用植物毒素(如苏铁素、黄樟素等);使用金属(如铬、镍、砷、镉等);使用RNA和DNA肿瘤病毒;使用多种致癌性霉菌毒素(其中致癌作用最强者为黄曲霉素)等,均可诱发成各种肿瘤。

诱发性肿瘤模型其数量在诱发性动物模型中占首位。一般是利用致癌物质通过口服、注入、埋藏和涂抹等方式使动物发生肿瘤。

能诱发动物肿瘤的病毒也有不少报导,例如小鼠白血病病毒(MLV)、鸡白血病病毒(ALV)和猫白血病病毒(FLV)分别能引起大小鼠,鸡和猫白血病。Rous鸡肉瘤病毒可使田鼠、鸡、鸭、鹌鹑、猴、蛇等多种动物发生肉瘤。猫肉瘤肉毒(FSV)可使大鼠、猫、犬和猴发生肉瘤。人类腺病毒能诱发小鼠、田鼠肉瘤和淋巴瘤。

(一)诱发性肿瘤动物模型

1.肝癌 二乙基亚硝胺(DEN)诱发大白鼠肝癌:取体重250g左右的封闭群大白鼠,雌雄不拘。按性别分笼饲养。除给普通食物外,饲以致癌物,即用0.25%DEN水溶液灌胃,剂量为10mg/kg,每周一次,其余5天用0.025%DEN水溶液放入水瓶中,任其自由饮用。共约4个月可诱发成肝癌。或单用0.005%掺入饮水中口吸服8个月诱发肝癌。4-2甲基氨基氮苯(DBA)诱发大鼠肝癌:用含0.06%DBA的饲料喂养大鼠,饲料中维生素B2不应超过1.5~2mg/kg,4~6月就有大量的肝癌诱发成功。2-乙酰氨基酸(2AAF)诱发小鼠、狗、猫、鸡、兔肝癌:给成年大鼠含0.03%2AAF标准饲料。每日每平均2~3mg2AAF(也可将2AAF混于油中灌喂),3~4月后有80~90%动物产生肝肿瘤。二乙基亚硝胺诱发大鼠肝癌:用剂量为每日0.3~14mg/kg体重,混于饲料或饮水中给予,6~9个月后255/300大鼠发生了肝癌。亚胺基偶氮甲苯(OAAT)诱发小鼠肝癌:用1%OAAF苯溶液(约0.1ml含1mg)涂在动物的两肩胛间皮肤上,隔日一次,每次2~3滴,一般涂100次。实验后7~8周即而出现第一个肝肿瘤,7个月以上可诱发小鼠肝肿瘤约55%。或用2.5mgOAAT溶于葵瓜子油中,给C3H小鼠皮下注射4次,每日间隔10天,也可诱发成肝癌。黄曲霉素诱发大鼠肝癌:每日饲料中含0.001~0.015ppm,混入饲料中喂6个月后,肝癌诱发率达80%。

2.胃癌 甲基胆蒽诱发小鼠胃癌:取20g左右的小鼠,无菌手术下,在腺胃粘膜面穿

挂含甲基胆蒽(MC)线结。含MC的线结是用普通细线,在一端打结后,将线结置于盛 有MC小玻璃试管内,在酒精灯上微微加温,使MC液化渗入线结。MC浓度为0.05~0.1g20-甲基胆蒽内浸入10~20根线。手术埋线后4~8个月可诱发成功胃癌。用不对称亚硝胺,剂量为0.25ml/kg体重,3个月后全部动物发生前胃乳头状癌,7~8个月后有85~100%发生前胃癌。昆明种最敏感。A系次之,615系小鼠敏感性最差。此外还可用甲基亚硝基醋酸尿素给BD大鼠饮水中加2mg/kg体重,每周5次饮用,520天后全部大鼠均发生了腺胃癌。

3.食管癌 甲基苄基亚硝胺(MBNA)诱发大鼠食管癌:取体重100g以上的Wistar大鼠,任其食用含甲基苄基亚硝胺的饮水,并将MBNA掺入饲料中使每日摄入量达0.75~1.5mg/kg体重。80~100天可诱发成食管癌。也可用二烃黄樟素(Dihydrosafrole),它是一种制备啤酒的调味品,在大鼠饲料中加入百万分之二千五百至一万(2500~10000ppm)黄樟素,就能引起20~75%的食管癌。用0.2%或0.005%的甲基苄基亚硝胺水溶液,给动物经口灌喂,每天一次,大鼠灌注剂量为1mg/kg体重,至第27天即发现一例食管乳头状瘤,154天发现第一例食管癌,11个月食管癌的发生率为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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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7 22:17:00
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 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 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 卫生、教育、农业、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 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实验动物质量标准分为四级:一级为普通级,二级为清洁级, 三级为无特定病原体级,四级为无菌级(包括悉生动物)。
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设立实验动物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和对动物实验伦理审查。
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参加实验动物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 的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评定、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
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对从事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每年组织身体健康检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引种、繁育、供应、运输和经营。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
(二)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设施符合国家对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标准要求,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基本检测手段;
(三)实验动物饲料、笼具、垫料、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四)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国际、国家认可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其生产的产品应 当取得质量合格证或者品质鉴定证书。
鼓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建立保种或者种源基地, 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
第十三条 动物实验需要使用野生动物的,应当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实验动物的建设项目和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动物实验,应当依法进行环境评价。
第十四条 不同来源、品种、品系,不同实验目的及其他可能 相互影响的实验动物,应当分开饲养。
实验动物饲育室和实验室应当分开设立。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营养学的要求和饲育环境的国家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操作过程和监测数据应 当具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十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供应、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出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提供质量 合格证或者品质鉴定证书。
质量合格证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名称、等级、数 量、质量检测情况、购买单位名称、出售日期等内容,由出售单位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运输实验动物的工具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所运输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控制标准。
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器具内混合装运。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动物从事科学研究、检定、检验以及利用实验动物生产的药品和相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 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动物的饲育、实验、观察及利用实验动物进行生产的环境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实验动物饲料、笼具、垫料、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和动物实验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五)从事感染性、化学染毒、放射性实验及基因修饰研究、饲育、使用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条 动物实验应当选用相应等级要求的实验动物,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应当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并且质量合格。
同一间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者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二十一条 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评奖,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的,应当把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和具备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
第四章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与防疫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环境设施条件检测工作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检验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检测标准、方法和操作规程,依法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应当结合实验动物的不同使用要求进行。
使用野生动物的,应当采取隔离检疫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或者人畜共患疾病时,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 制措施,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并报当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防止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实 验动物及病原体流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发生流出的,应当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动物实验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涉及动物实验伦理问题和物种安全的工作,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善待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虐待实验动物;逐步开展动物实验替代、优化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对不再使用的实验动物活体,应当采取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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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7 22:11:00
中国与欧盟实验动物福利法之比较

中国与欧盟实验动物福利法之比较
作者:常纪文

目录

  第一节  中国与欧盟实验动物福利法的基本概念与渊源

  第二节  欧盟实验动物福利法的主要规定

  第三节  中国实验动物福利法的主要规定

  第四节  中国与欧盟实验动物福利法之比较

第一节  中国与欧盟实验动物福利法的基本概念与渊源

一、基本概念

1986年的《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目的的脊椎动物保护欧洲公约》第1条规定了“动物”、“意图使用”、“程序”、“设施”、“饲养设施”、“供应设施”、“使用设施”、“人道宰杀方法”等概念的定义。按照该条的规定,“动物”是指除非设定其他限制性条件,是指任何活生的非人脊椎动物,包括生活无拘束和/或繁殖幼虫的形态,但是胎儿或者胚胎的形态除外。“意图使用”是指为了满足任何实验或者其他科学程序的目的而销售、处置或者使用饲养或者拥有的动物。“程序”是指任何可能导致动物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性伤害的任何动物实验或者动物的科学使用,包括试图、容易使或者导致一个动物在任何情况下出生的行为的过程,但是,在现代实践中所广泛接受的痛苦最小化的宰杀方法和标记应该排除在外。程序以动物首次准备使用的时间开始,以不着手进行进一步观察的时间为结束的时间。成功地采用麻醉剂、无痛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免除动物的疼痛、痛苦、忧伤或者持续伤害的行为,不能代替本定义之外的动物的使用。“设施”是指任何固定的或者移动的设施、任何建筑物、建筑群或者其他房产设施,包括那些没有完全封闭或者封顶的地方。“饲养设施”是指饲养那些应用于程序中的动物的设施。“供应设施”是指饲养设施之外的供应用于程序的动物的任何设施。“使用设施”是指那些把动物用于程序的设施。“人道宰杀方法”是指采用与动物品种相适应的能够给动物带来最小肉体和精神痛苦的宰杀方法。

欧洲共同体1986年的《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目的的动物的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接近的理事会指令》在第2条对“动物”、“实验动物”、“饲养的动物”、“实验”、“动物”和“人道宰杀方法”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其中,“动物”、“人道宰杀方法”的定义与1986年的《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目的的脊椎动物保护欧洲公约》的定义一致。“实验动物”是指已经应用于实验或者将要应用于实验的动物。“饲养的动物”是指在经过职责机构同意或者登记的设施里为实验特别饲养的动物。“实验”的定义除了包括与公约的“程序”的定义外,还加上了一句“实验、农业和临床实践不能被排除在实验之外”。“设施”是指任何固定的或者移动的设施、任何建筑物、建筑群或者其他房产设施,包括那些没有完全封闭或者封顶的地方和移动的设施。另外,和公约相比,指令关于“饲养设施”、“供应设施”、“使用设施”的定义,除了把公约定义中的“程序”改为“实验”外,其他的措辞都是一致的。

我国的动物实验管理立法也有“实验动物”、“实验动物繁育设施”、“生产设施”和“动物实验设施”的定义。1988年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12条将“实验动物”定义为“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2004年修订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2条将“实验动物”定义为“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这两个条例关于“实验动物”概念的差异在于,后者将寄生虫的控制考虑了进去。2002年的国家标准《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将“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定义为“同于实验动物繁育、生产的建筑物、设备以及运营管理在内的总和”,将“动物实验设施”定义为“以研究、试验、教学、生物制品、药品生产等为目的进行实验动物饲育、试验的建筑物、设备以及运营管理在内的总和”。

二、中国实验动物福利法的渊源

(一)国家层次

在法律的层次上,我国于1992年实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涉及实验动物的防疫问题。另外,1989年实施并于2004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涉及因科学研究需要捕捉、捕捞、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内容。这些均与实验动物的福利保护有关。

在法规的层次上,1997年实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均与实验动物的福利保护有密切的关系。除此之外,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实施了专门的实验动物保护行政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在部门规章的层次上,除了“中国与欧盟农场动物福利法之比较”一章中所列举的有关兽药、检疫、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部门规章外,还包括:国家科委、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199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九五”期间实验动物发展的若干意见》,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等7部(局)2002年联合发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科技部1997年发布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科技部1998年发布的《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引种、供种实施细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技术审查准则》和《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技术审查细则》;农业部1997年发布的《农业系统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卫生部1998年发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在国家标准的层次上,主要包括1994年实施的《实验动物  全价营养饲料》;1994年实施、2002年其修订版生效的《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实验动物  近交系小鼠、大鼠皮肤移植方法》、《实验动物  哺乳类动物的遗传质量控制》;2001年实施的《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常规营养成分的测定》、《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氨基酸的测定》、《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维生素的测定》和《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测定》;2002年实施的《实验动物  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通用质量标准》、《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卫生标准》、《实验动物  小鼠大鼠配合饲料》、《实验动物  地鼠配合饲料》、《实验动物  兔配合饲料》、《实验动物  豚鼠配合饲料》、《实验动物  犬配合饲料》、《实验动物  猴配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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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7 22:07:00
动物福利立法应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

动物福利立法应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
     常纪文

    目前,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紧迫性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在动物福利保护的范围和水平上还存在不同意见。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践证明,动物福利立法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取决于经济、科技与社会各项因素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如民众对动物的态度、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政治力量、科学研究的需要、科技发展的现状、环境与食物安全的考虑、国家的经济能力以及都市与乡村区域的结构等。这些因素属于基本国情的范畴。
     一、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与基本国情
     动物福利反映了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具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发展状况,公民普遍接受良好的教育,公众的动物福利保护意识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体现在立法上,动物福利保护的措施和标准也整体高于发展中国家。但至于高到什么程度,和其他立法一样,也涉及到一个复杂的综合性政治博弈过程。
     逐步提高动物福利保护的标准,是人类伦理发展的需要,如必须保证小猪吃够多少天的母乳,保证农场小鸡的饲养密度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宠物动物和农场动物生病时必须送交兽医诊治或者处理;对长途运输中的动物,要求运输者或者护理者按照法律规定的间隔供应水和膳食,并且让动物得到合理的休息等,已经被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但一旦动物福利保护标准和要求脱离了社会实际情况,不仅会明显增加经营者或者动物拥有者的支出,减少经营者的收入,还会影响本国动物及其制品进入他国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在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无疑会遭到部分利益选民政治上的强烈抵制。利益选民抵制的办法之一,就是和他们的利益代言人在选举中放弃支持那些提倡实施超越国情的动物福利保护标准的候选人。如在德国,尽管农民只占总劳动人口的2.9%,但和农业有关的人口却占总劳动人口的13%。另外,欧盟国家与农业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还经常搞跨地区甚至跨国的“串联”。由于这些组织的成员很复杂,既有自然科学家、经济学家、环保主义者、宗教界人士,还有律师和政治家,加上它们能够得到民间的资金支持,因此影响非常大,能够影响欧盟的农业和经济政策。
     发达国家过高的动物福利标准必然导致过高的动物及其产品价格。为了防止发展中国家低福利集约化饲养的廉价动物及其产品占领本国市场,保护本国农场主的利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还建立了严格的进口标准制度和境内销售的分类标签制度。在发展中国家中,我国每年因遭受动物福利贸易条件标准和贸易壁垒措施而蒙受的损失最大。
     二、发展中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与基本国情
     由于经济基础、文化背景和动物福利标准存在大的差距,加上每个国家都想保护本国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相关的服务市场,并不断开拓动物、动物产品和相关的服务出口市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动物福利保护的标准问题上难免会出现不一致的看法甚至严重的纠纷。为了获得更多的出口份额,避免成为南北国际贸易的牺牲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农场动物、宠物动物和实验动物在世界占有相当比重的发展中国家,一些外向型的出口企业会在压力之下自愿提高自己的动物福利保护水平,这种保护动物福利的自发性企业行为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立法产生一些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在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程度又有所不同。如果某个发展中国家的动物、动物制品出口贸易及相关的服务贸易比较强大,那么基于迎合发达国家标准、不断促进出口的需要,它改革本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步伐会比较快。如巴西和泰国每年都向欧盟国家输入大量集约化养殖的鸡胸肉,直接威胁到散养鸡的小农户的生存。但由于欧盟迟早要禁止集约化饲养的鸡肉,因此,这两个国家目前正在考虑制定限制集约化饲养的鸡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法令。如果这项限制措施得以通过,本地小农户的利益会得以保护,或许还可以为他们带来更好的出口发展机会。如果某个发展中国家所饲养、繁殖和经营的动物、动物制品主要是内销的,其出口贸易在整个出口市场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少,那么,该国就很少甚至不会遇到发达国家动物福利贸易条件标准或者贸易壁垒措施的强大狙击。缺乏外部压力或者外部压力不大,这个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是很难大幅度改善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但不管怎么改善,由于发展中国家不可能超越自己的国情,投入很多的财力、物力来大幅度地改善动物的福利,因此,从总体上讲,发展中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立法还是处于发展而非发达的水平上。
     三、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与基本国情
     我国加强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必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揭露虐待和残杀动物的社会丑恶现象是必需的。但作为立法,它们的关注点不能仅限于此。单纯地替动物“鸣冤诉苦”不应是立法者的思维。作为立法者,应以现实的社会和现实社会中人的价值和利益为基础,综合平衡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伦理、文化等方面的矛盾与冲突,找出一个既有利于动物福利保护,又利于社会、经济、伦理、文化健康、稳定发展的动物福利法治之路。对此,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坚持人与动物在法律地位上不能平等的原则,即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动物只能是客体,是特殊的物。二是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即对于出口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营销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饲料、医药、医疗等服务的企业,应该让其充分了解国外的动物福利保护标准,鼓励其参照执行进口国严格的动物福利保护标准;对于我国强势的动物产业和容易受到国际市场冲击的动物产业,国家应该建立“绿箱政策”给予适当的补贴,以加强其国际竞争能力。对于与出口无关的其他动物福利保护法律制度,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综合地考虑中国现实的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外在的改革压力,有选择性地借鉴和吸收国外一些区域化甚至全球化的立法经验,循序渐进地予以丰富和发展。只有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进行动物福利立法,在弱肉强食的国际生态里,才能做到既有利于人民群众经济、就业等基本人权的保护和利益保障,也有利于动物福利得到全面和全过程的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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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7 21:57:00
WTO与中国实验动物福利保护制度体系的构建

WTO与中国实验动物福利保护制度体系的构建
作者:常纪文  来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期

加入WTO之所以成为中国几代人的期待和梦想,除了能实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序言规定的"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目标外,按照《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规则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公共道德的建设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

一、WTO动物福利保护规则对国际实验动物贸易的影响方式
动物的福利包括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动物的生命或健康与环境保护有关。由于动物的福利保护对人来说又属于公共道德,因而动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既与环境保护相关,又与公共道德相关。随着GATT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和公共道德问题的关注,动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即动物的福利保护问题也被纳入其视野。20世纪90年代初,环境保护和和平与发展一起并列为世界的主题,与该主题有关的贸易与环境问题遂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1993年12月结束的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也曾就解决贸易与动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问题进行过广泛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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